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实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指定本实施意见。
一、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一)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事实范围,限于下列单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
1、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人员,须是列入上述范围单位中
2、
3、 因受各种行政、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范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 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登记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别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别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 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本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事实(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规定及本市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
1、 专业技术岗位: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2、 管理岗位: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3、 工勤技能岗位: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别,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使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任命)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本市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特殊岗位津贴的实施。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将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本市将按国家规定,另行制定规范管理办法。
三、 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在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以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本市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 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四)、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国家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 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报经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和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六、 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市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对本市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市级各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各区县之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区县、各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区县、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按照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和本市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帐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帐簿核算,不得帐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 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和本市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区县、各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显现,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
(二)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一年学徒期或熟练期工资待遇。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 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 相关政策
(一)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 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 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 因各种原因,2006年6月30日未聘和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原则上按原任职务对应的岗位系列最低岗位等级进行套改,如管理人员按十级管理岗位套改,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套改。套改后其生活待遇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等的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原任职务对应岗位等级套改。
(七)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八)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降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过行政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2级。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4级。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5级。
以上人员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受刑事处罚人员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在套改工资时按就低原则确定其薪级工资待遇。
(九) 本市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十) 截至
九、 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根据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市财政、区县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十、 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
十一、 审批手续
根据本实施意见,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提出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申请,同时填写《列入二00六年上海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审批表》,报市人事局审批。中央在沪事业单位,由挂靠本市的主管机关凭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书按上述审批办法办理。
经审核,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填写《二00六年上海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名册》及《二00六年上海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资汇总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由区县人事局负责审批;各部、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由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审批。
十二、 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区县、各部委办局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平稳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